公路波形防撞栏是重要的公路附属设施,更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安全带”,具有隔离和防护的作用。如若损坏,将对群众、车辆通行安全造成影响。然而有个别群众为图方便,擅自拆除公路波形防撞栏。近期,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查处了一起擅自拆除公路波形防撞栏的违法案件。
2024年6月3日,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邕宁公路养护中心开展路域环境整治排查时,发现S513线M区间)道路一侧的公路波形防撞栏有缺失。由于该处是一个弯道,防撞栏的拆除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通过向村委和附近村民进行走访了解和现场勘验,认定损坏波形防撞栏的当事人为玉某。玉某为了方便进出自家农田,在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长达8米的公路波形防撞栏和一根波形防撞栏板立柱。
“公路防撞护栏作为公路上的基本安全设施,当波形防撞栏收到外部作用力作用时,通过护栏板和立柱变形吸收撞击力,可以轻松又有效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执法人员解释道。为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抵触情绪,执法人员全程推行“631”说理式执法模式,把普法工作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向其耐心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通过普法教育,玉某深刻认识到了擅自拆卸公路波形防撞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性,表示立马停止施工,并承诺对公路波形防撞栏做修复,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处置工作。最终,玉某缴纳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共计2250元,并已修复被其擅自拆除的公路波形防撞栏及立柱,恢复公路附属设施的原状及功能。
南宁交通运输执法师资工作室成员陆贺芸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此条款所界定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专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玉某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擅自拆除了S513线米的公路波形防撞栏及其配套的一根波形防撞栏板立柱,属于违反法律行为,玉某应对其所造成的公路路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发现有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请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