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中简称“本办法”)
主要征求公众对“本办法”态度、晋城市范围内广大城镇居民众和企业和事业单位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最为关注的主体问题、涉及的社会稳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其他相关要求。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信件、走访、电话等方式与编制单位或评估方联系,表达对项目社会维稳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任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子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应给予适当的误餐、加班补助。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该依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真实的情况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范围。
第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行情报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经认定的补偿面积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实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并计算、结清被征收人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差异所产生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或实测面积为准。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独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为补偿面积。
(一)被征收人构筑物、厕所、围墙、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附表2)和《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附表3)执行。
(三)多层单元式被征收住宅房屋地下室、车库和阁楼,结合结构、层高、产权性质等按评估确定,实行货币补偿。
(四)坟墓迁葬由所属办事处(乡、镇)负责,就近迁入规划公墓区或按规划选址、集中迁葬。坟墓迁葬费3500元/盘,遗骨迁葬500元/人头,补助所属村(居委)工作经费1000元/盘。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18元/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支付一次。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商业、仓储用房、生产用房等的搬迁补助费依据评估确定,支付一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13元/平方米·月,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6个月。被征收人使用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房,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计算。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人被认定的补偿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十五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真实的情况,每两年修订并进行公布。
因征收房子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补偿金额:
(一)面积补贴: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权属性质、建筑结构、用途、使用年数的限制等因素给予适当的面积补贴,补贴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特殊的比例给予补贴。
(三)物业补贴:被征收房屋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补贴36个月。
(四)配套设施补贴:被征收房屋的煤气、电视、通信、宽带、空调移机等配套设施的补贴,依据设施真实的情况结合市场行情确定。
根据征收期限要求,在规定签约时间前签约和规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十九条 各类管线(水、气、热、电力、通讯、路灯等)需改道建设的,产权单位应先按计划要求制定迁移方案,编制预算,并负责迁移工程建设,迁移不得影响项目施工,项目单位按预算的70%预付,最终以市财政投资评审和工程审计结果结算。不再使用或废弃的,只按标准计算拆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