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健 司开廷 记者 王晓宇)连云港东海的殷某在家推拉大铁门时,重重的铁门突然倾倒,殷某瞬间被砸倒地,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经过2个多月的治疗,花了15万余元,殷某还是落下了残疾。事后,殷某将为自家定制大门的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对应赔偿。现代快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经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杨某承担殷某治疗、护理等总费用的15%,共计赔偿殷某56743.98元。6月23日,杨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把赔偿金交到法院,该案终结。
2017年3月,杨某根据殷某家要求,为殷某家中制作并安装一扇铁质推拉大门。该门长约4.15米,高约2.2米,下方为轨道滑轮装置,上方用一只滑轮轴承固定大门推拉部位。大门安装后,一直由殷某及家人在日常使用。
2019年12月17日,殷某在推拉该大门时,大门上方滑轮轴承向外滑落致使大门倾倒,将殷某砸伤。殷某住院治疗2个多月,花去医疗费用159002.3元。
事发后,殷某伤情经鉴定,其外伤致腰4椎体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损伤等多发损伤,构成人体损伤两个九级残疾和两个十级残疾。
殷某及家人认为是杨某制作的大门质量存在隐患才导致自己受伤,于是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
那么杨某要不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呢?东海法院认为,生产者生产销售产品,理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并且产品要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杨某为殷某家制作安装大门,在制作安装前即应当检验大门质量,消除质量及安全风险隐患,防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殷某在使用大门时,由于大门上方轴承向外滑落致使大门倾倒,并砸伤自己。该大门面积较大,重量较重,大门上方仅安装一处轴承卡槽固定,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此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杨某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具体赔偿多少的问题,应结合大门使用时间、使用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考量。大门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存在自然磨损及折旧的过程,引起使用产生损耗及损害问题的可能性相应增大,该损耗系由客观使用因素导致,并非生产者人的因素所致,故应适当减轻生产者责任。该大门于2017年安装好并交付殷某一家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殷某及家人应当注意对大门予以保修、维护,以防止出现安全风险隐患。该合理注意义务随着大门移交后,应由殷某方负责。殷某因疏于防范和管理维修,造成其自身人身损害,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本案详细情况,东海法院确定被告杨某应负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比例为15%,原告殷某应自负的责任为85%。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