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速省级文明县城创立进程,打造宜居宣业城市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城市管理质量提高专项举动”的统一安排,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令》。《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令》等有关规则,
一、临街商场、门店的运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运营、加工和展现产品。要点撤销私行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出售或出产加工制造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子等产品和从事修理、清洗车辆、轿车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大街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制止店外运营,制止店外据设桌椅板凳:严查全部露天煎、烤、烹、炸等无照及违意占道运营餐饮行为。
三、严厉标准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批阅,制止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行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城区主次干道制止活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运营产品和农副产品。各活动摊贩、商贩有必要自觉进入城区标准的马路商场和农贸商场准时,按要求标准运营。
五、一切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位上有序停放,制止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或占用机动车停车位停放,保证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疏通,违者将依法予以处分。
六、各商家、运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合作整治运营秩席作业,凡有上述行为之一都请在三日内自觉整改到位。对在规则时间内不自觉整改到位的,献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献县公安局展开法令举动,会集展开整治,依法暂扣(先行挂号保存)相关物品,并予以从严处理。
七、对阻止法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