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彭某于2018年头达到口头协议,约好由彭某担任装置邓某家院子铁艺围栏,并洽谈好价格规范、酬劳、实行期限。2018年1月,邓某依约付出了1万元,彭某出具了收条,载明为该款为“定金”,两边没有约好违约双倍退定金。尔后,彭某未按约在三个月内装置围栏,经两边洽谈延伸一个月,但彭某仍未进行施行工程,亦未交还1万元。经邓某屡次敦促,彭某表明无法完结。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认定为定金。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则,邓某与彭某之间构成的加工承包合同联系,是能够约好定金的,且彭某出具的收条中载明晰该款为“定金”,因而该1万元应认定为定金。
首要,定金与预付款从方式上看都是一种预先付出,可是本质上它们却是彻底不同的。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建立和确保合同的实行,预先交给对方的少量的钱银。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完成其经济意图,以预先付出的方式给予对方必定数额的金钱。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意图不同。给付定金的意图是担保主合同的实行,而预付款则是在于实行合同约好的付款责任,作为收取预付款的一方,意图是先获得部分合同价款。二是性质不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预付款的约好则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三是效能不同。两边当事人约好定金的,并在合同实行前交给定金,定金合同或条款收效。若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不实行合同,应当向交给定金的当事人双倍退定金。而预付款的给付仅具有实行合同约好的预付款责任的效能。承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不实行合同的责任,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预付款。
然后,在本案中邓某依约付出的1万元,虽然在彭某出具的收条中载明为“定金”,可是,却不契合定金本质条件,实则是预付款。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则:“定金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好。”而邓某与彭某仅达到口头协议,并没有对定金作出书面约好,不契合法律规则的定金约好方式。另一方面,邓某是在与彭某达到协议之后付出1万元,付款行为是在达到协议之后,归于实行加工承包合同中给付钱款的行为,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行为。
最终,邓某依约付出的1万元不该认定为定金,而应认定为预付款,即承受预付款的彭某不实行合同的责任,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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