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即时交易的,网络时代通过快递邮寄也就是一个月以内的事情,特殊情况节假日可能会长些。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3年不到位的情况还少有发生。当然房地产领域交房期限可能比较长。问题来了,如果消费者购买一件商品和服务,商家3年没有交付货物,消费者能要求退款呢?有人说,买东西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者向平台预付款,商家发货,哪有先付款给商家,商家迟迟不交付货物的。家装产品和服务,或者大型家电实体店销售过程中,存在消费者先付款,商家后送货的情况。
辽宁沈阳市和平区一男子改造自家的防盗门,就花费4339元在一家安全门商店购买了一款防盗门,约定商家打电话落实清楚尺寸后就送货上门安装。此后遭遇疫情,商家始终没送货上门并安装,男子提出退货,商家不同意。3年后,男子无奈找其他商家重新购买安全门安装好。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4339元防盗门货款,一审法院驳回了男子诉求,理由是商家不同意解除合同。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商家返还3339元,理由是男子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有过错。
2018年10月3日,辽宁辽中县80后男子徐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想更换一个防盗门。随后,徐某某在沈阳某安全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门店订购一樘安全门,支付了4399元。该公司出具收据一份,上面写着,“服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AB花园10座8D;客户打电线元,活动八折,实收费用4399元”。
2021年3月31日,徐某某向安全门公司员工“赵某”“韩某某”投诉的问题为“之前的二手房出了点问题,一直安装不了,现在能安装了,18年10月买的,19年初的时候去找过门店,希望能退掉,当时说已经提货在大库里,退不了,说到任何一个时间里想安装打电话就行”。“韩某某”答复为“我问一下吧”。此后始终没答复。2021年5月,徐某某从另外的地方另购了安全门并进行了安装。随后,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某安全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订购门的费用4339元。
法院认为,徐某某要求被告沈阳某安全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订购门费用4339元的诉请,实质是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现安全门公司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未能协商一致。徐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2022年12月底,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某坚持要求安全门公司退还货款4339元,要求二审法院改判。2019年1月3日,徐某某电话告知安全门公司由于产权问题不能及时安装,公司回复说“到任何一个时间里想安装门,提前打电线日,徐某某产权纠纷问题解决,准备装修,打安全门公司电话显示空号。找到销售网点,网点已换人,表示不知情。
2021年3月15日,徐某某给厂家打电话(网上查到的座机号码),厂家工作人员告知上诉人2020年之前的门全部结清,拒不承认此事。2021年4月3日,打安全门品牌400电话,联系到某安全门辽宁区销售负责人赵某、韩某某,向二人传了收据,并向他们电话讲述事情经过和买门的事实。赵某、韩某某二人,只说给问一下,后来再发信息,不予回复。
沈阳某安全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徐某某所有的请求就是要我方返还货款,就是相当于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解除。根据民法典564条合同解除权利行使期限是一年内,他早已超过一年内,所以他已经丧失了解除权利。一审在调解的时候,我方同意把这个门交给他,他始终没联系我们。徐某某找过工商局,我们打过电话咨询一下这个消费者权益,回复说只保护半年以内,这都好几年了,建议去法院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沈阳某安全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徐某某延迟安装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维权,相反,在徐某某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安装或退款时,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徐某某另行定做安全门,从而使得涉案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性,原审法院未支持徐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应予纠正。鉴于徐某某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沈阳某安全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徐某某返还3339元。2023年2月16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徐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沈阳某安全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向徐某某返还3339元。
这件事情并不复杂,2018年国庆期间,徐某某为自己刚刚购买的二手房购买一个防盗门,商家也给出了八折优惠,本来就是愉快的事情。但是,徐某某的二手房存在产权争议,所以就给商家电话说等产权争议解决后再安装。商家也回复:随时电线日,徐某某再联系商家门店时已经人去楼空,原卖家已经换地方了。此后,徐某某联系防盗门品牌厂商投诉反映问题,品牌厂家给了沈阳地区两个销售人员,赵某、韩某某两人收到徐某某的反馈材料后,始终没回复。2021年5月,徐某某另行购买安全门安装。
此后,徐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失败。随后,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疫情原因,一年后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从法律上讲,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要求退货退款不是什么难事,但是,由于徐某某购买的防盗门时间接近3年,合同解除权丧失。虽然,徐某某没有等到安全门品牌销售人员回复情况下,就另行购买防盗门安装,存在过错。但是,安全门公司消极不作为,造成徐某某另行购买防盗门,再接受商家的安全门已经多余了。商家承担安全门交易失败的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说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商家在徐某某反映情况下,第一时间把安全门送上门安装就不会出现后边的争议。在徐某某起诉之前,安全门公司一方面不积极送货安装,推诿责任,另一方面拖延时间不回应。只是在进入诉讼程序中,才表示愿意交付安全门。所以说,徐某某在要求商家交付安全门没有回应情况下,另行购买安全门属于自救行为,避免损失扩大的自己行为。商家应当为消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徐某某退回了3339元,但是还是损失不少。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买卖合同应当积极履行,消极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